要约修改后原来的条款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要约修改后原来的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应
要约修改后原来的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应取决于以下情况:
1、要约实际送达特定要约人时,要约具有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2、虽然承诺在形式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但在本质上并没有改变,但它仍然可以被视为与要约一致,承诺仍然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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