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需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否则,视为新的要约。但在解释上,也并非绝对不变。因为现实中的承诺往往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者“同意”,承诺是否与要约完全一致,也是需要进行判断的。形式上虽然承诺对要约内容有变更,但实质上并没有变更的,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一致,承诺仍为有效。或者形式上虽为一个要约,实质上有数个要约时,可以对其中一部分承诺。要约实质上是否可分或者不可分,应依其情形具体决定。所以如果承诺对要约的改变是非实质性的,则一般可以认定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要约已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任何改变。
要约修改后原来的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应
要约修改后原来的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应取决于以下情况:
1、要约实际送达特定要约人时,要约具有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2、虽然承诺在形式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但在本质上并没有改变,但它仍然可以被视为与要约一致,承诺仍然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全文66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