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罪的自首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首先,主动坦白并如实陈述自身所犯下的罪行,这其中包括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投案自首;
其次,犯罪嫌犯因疾病、伤害等身体原因或者为了减轻既定犯罪产生的负面影响,可以授权他人先行代替自己投案,亦或是通过书信、电话形式提前进行自我揭露;
再次,虽然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察觉,但由于其行踪可疑,在遭受相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的盘查、教育之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最后,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分子选择逃逸,然而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能够主动投案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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