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仅凭借款人员的亲笔签字而无个人指纹进行认证这一问题,事实上在多数情况下仍会被视为有效的借款凭证。
众所周知,借款人的亲笔签字即代表其对借款协议内容的理解及承诺,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拥有不可小觑的约束力。
例如,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所述:若双方当事人是通过合同书的方式来达成协定,那么当所有签订人签章、盖章或摁指纹之后,此份合同才正式生效。
然而,在此种情形之下,即使在签署署名、加盖公章或摁指纹等手续完成以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的主要事项且另一方对此予以了充分信任时,则这份合同同样会被视为已生效。
此外,如果有法律、法律或其他相关条款明确要求合同应以书面文件作为基础,虽然当事人并没有遵守上述规则而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签订,但只要其中一方人已经开始实施主要义务,并且得到了对方的同意,这时这份合同依然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
综上可见,借贷双方之间的意愿表达到位、同时协议内容均合乎规范,只是借条上只有借款人员的亲笔签名而没有指纹印证的话,这样的借款凭证仍然可以清晰地反映出双方之间的债款和债务关系是否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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