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93条:嫌疑犯、被告人被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审查拘留的必要性。不需要继续拘留的,应当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关单位应在十日内通知人民检察院办理情况。审查时间可以在审查的频率和间隔期间每月定期展开一次。如果期限过短,频率过多,结论和审查逮捕阶段不同,失去审查意义,检察机关也无法承受。如果取保候审期限,不利于对嫌疑人的保护。诉讼环节发生变更,比如从侦查阶段到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是否正确和适当取保候审,如发现不应继续拘留,应及时更改强制措施,因此取保候审起诉应对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拘留的必要性进行主动取保候审。
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
1、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2、依照不同情形,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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