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诉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
时间:2023-10-24 22:48:11 49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捕诉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

2.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检察院批准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

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初审、立案、审查、结案的几个部分。

1.申请与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除了批准逮捕的检察部门依据职权启动外,主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通过申请启动。

2.审查与结案。经过初审,认为可能存在不予羁押的法定情形的,应当经过批准后予以立案,立案后将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理由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

批捕后在羁押期间,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司法案件调查取证的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审查,主要目的在于对犯罪事实的进一步认定,以及对相关证据文件的合法性和是否可行性进行必要的审查,避免发生犯罪事实认定不合理或者犯罪证据有误的情况下,所引起的司法判罚错误。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变更强制措施的区别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执行机关是检察院,而变更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可以是公安、检察院、法院。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适用阶段为批准逮捕后到判决生效前,而变更强制措施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同时检察院只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议权,而变更强制措施则可以由公安、检察院或法院直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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