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土地“行政区域管理”,简言之,是基于对单位行政区域边界的刚性约束,民族国家或国内地方政府对土地问题的管理,以及割据状态下形成的土地政府治理形式,封闭和有界。行政区划作为政府空间治理的主导形式,是历史发展和社会形态演进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可以说是人类社会行政区划历史的陪衬。因此,只要民族国家不消亡,民族国家内部的行政区划仍将存在,行政区划作为“官僚制”的空间实现形式将始终存在,并将继续成为治理土地问题的主导性制度安排。
面对当前的市场化、区域化、信息化,随着单位行政区域内大量土地管理问题向相邻行政区域的“外溢”和渗透日益加剧,或是土地内部问题出现区域化、无边界化的趋势,传统的土地行政区域政府治理形式正经历着一种新的政府治理形式:区域土地管理的历史演进。作为一种新的政府空间治理形式,“区域土地管理”日益凸显,并与土地“行政区域”形式一起,成为行政区域内外土地治理的“双重”模式。区域土地管理与调控中的政府制度创新,首先要突破行政区划和政府统治的刚性制约,树立区域土地管理的新思路。
(1)在政府治理的社会背景下,区域土地管理是开放社会和无缝社会的产物,适应了区域化浪潮的需要,适应了市场化进程的大趋势。
(2)在政府治理的价值取向上,区域土地管理以土地问题为价值取向,而不是以行政区划的切割为出发点。它摒弃了传统“内向行政”或单边行政的弊端,奉行“区域行政”和合作治理的理念,将大量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土地事务纳入自己的管理范围,实现土地利用的分级治理和分区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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