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选举罪立案标准及司法实践
时间:2023-09-09 11:00:14 3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破坏选举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会对选举产生严重破坏。根据刑法关于破坏选举罪的立案规定,如果有人使用暴力、威胁、欺骗或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导致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结果不真实,那么这个人应该被立案追诉。这些行为包括使用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等。

根据刑法关于破坏选举罪的立案规定,如果有人使用暴力、威胁、欺骗或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导致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结果不真实,那么这个人应该被立案追诉。这些行为包括使用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等。

妨 碍 选 举 自 由 的 罪 责 要 如 何 界 定 ?

妨碍选举自由的罪责界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妨碍选举自由指的是在选举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干扰、限制或剥夺选民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包括言论自由、组织自由、投票自由等。

在法律上,妨碍选举自由的罪行通常被归类为“投票歧视”或“选民歧视”类别。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国家的法律条文,具体的界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在一些国家,明确禁止在选举期间进行任何形式的投票歧视,包括选民注册、投票、计票等环节。其他一些国家则禁止在选举前进行任何有损于选民的言论或行为,包括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有争议的言论或组织针对选民的抗议活动等。

无论在哪个国家,妨碍选举自由的罪行都应受到严厉的打击。这不仅是保障选民自由和民主的必要措施,也是确保选举公正、平等和透明的关键。

妨碍选举自由的罪行应该受到严厉的打击,这是保障选民自由和民主的必要措施,也是确保选举公正、平等和透明的关键。具体的界定可能因国家和法律条文而异,但无论在哪个国家,这些行为都不应该被容忍。我们应该共同努力,维护选民的基本权利和民主制度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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