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6日,辽宁天天快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坐上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席。这起曾轰动全省、涉案2000多万元的合同诈骗案有了最新进展:天天快运公司一审被判罚金200万元;法定代表人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公司财务被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辽宁天天快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13日,注册资金1200万元,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物流、仓储服务等。2004年4月至2009年1月,赵某任公司经理,刘某任车辆调度兼出纳,他们以公司名义与货主签订货物运输协议并负责代收货款。可他们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而是用客户的货款来维持公司的运营,公司始终存在巨额亏空。
2009年7月9日,天天快运人间蒸发。经司法鉴定:在6月24日至7月8日这几天内,天天快运占用客户的代收货款26385379元。很快,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赵某和刘某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天天快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导致4000余名货主不能取得货款,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定代表人赵某和公司财务刘某均属直接负责人员,赵某系主犯,二人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文中开头的判决。
两被告人当庭均表示要上诉。
法律解析
合同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
针对货运公司卷款蒸发的情况,本报(时代商报)曾以《沈阳货运猝死全记录》、《天天快运之死》、《承认借钱就是不还,她是借贷还是诈骗》为题做过连续报道。这种案子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记者曾经接触过几名涉嫌诈骗的货运公司老板,他们都称自己不是诈骗,而且没有诈骗行为的故意,并表示会积极返还被害人的财物,认为这样自己的做法就不违法了,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但据记者了解,在明知自己财务状况无法返回货款的情况下,仍然与货主签订合同,并将货款据为己有或是用于公司运作,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符合构成诈骗罪的要件。所以这种行为不属于民事范围,依法当提起刑事诉讼。
律师告诉记者,合同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今年沈阳市铁西区的连广货运卷款案就是例子,连广货运负责人张某就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某卷走了10个分部1978名客户的1000余万货款。
全文94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