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是否合理
保险公司采取指派特定修理厂商为您提供汽车修理服务的行为,尽管可能存在一些合法性问题,然而对于相关当事人来说,其并无权利在损失估值范围以外对车辆进行必要的修复处理。对于超出此估价额度的部分,需由当事方自行负责承担,且被替换下来的汽车零部件及备件应立即归还给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二、发生事故往前开了开算肇事逃逸吗
触击他人车辆后离去是否构成肇事逃逸:这的确属于肇事逃逸的范畴。若受害者选择报警,通常情况下,逃逸方将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人士。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一时间内,自行逃离事故现场,使得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责任无法得到准确的判断,他们的主要目的在于逃避和摆脱自己在责任上的承担。随着交通运输行业的飞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呈现出不断攀升的态势,严重地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秩序,给社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针对保险公司委派修理厂商为投保人提供服务所跨越的潜在法律界限问题,客户有责任与义务在确定损失定价额度内予以接受。对于超出该定价额度的附加修缮费用,则须由客户自行承担。在此期间,经维修替换后的零备件应及时归还给保险公司,严禁擅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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