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生育政策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六)款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申办生育服务证程序:
1、申请人应向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两份的《申请生育审批表;
2、申请人将填写好的《申请生育审批表分别交男、女双方常住户口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申请人在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镇级以上所属集体企业单位工作的,应先交由本人所在单位加具意见;
3、申请人持经审核并签署意见的《申请生育审批表及男、女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一孩出生证、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及女方一寸照片,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镇区计生办申请办理生育证手续;
4、申请人在申请前,应当按规定参加婚育学校学习。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后办理领取生育证手续。二、第一个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程序;
1、第一个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的育龄夫妇,在小孩年满四周岁以上后,可书面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交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交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审核,上报镇区计生办签署意见。
2、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每月15日,假日向后推),带病残儿和有关资料包括申请书、病历、省级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书、户口簿、一孩出生证等,到指定地点(市计生服务中心五楼会议室),由市病残儿目测小组进行目测鉴定。
3、经目测和审核后对基本符合政策要求的发给《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审批表。
4、接到鉴定审批表的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并交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将表送回市计生委,按规定时间安排病残儿接受医学鉴定。
5、病残儿接受医学鉴定后,由市计生委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审批,并征求群众意见,且要求符合条件的女方申请人接受孕情检查。市计生委向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人女方户口所在地镇区计生办发出《安排生育通知书,由镇区计生办列入人口计划,办理领取生育证手续。三、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二)至(五)款规定之一在第一个小孩年满四周岁以上(符合第三款规定可不受小孩年龄限制)可书面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填写《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交夫妇双方单位(无工作单位可交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送镇区计生办审核,上报市计生委审批。经市计生委批准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镇区计生办列入人口计划,并办理领取生育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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