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强制戒毒期限最长可以延长1年,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一般为两年。但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情况良好的吸毒人员,可以提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并获得批准。强制戒毒隔离期满后,对于解毒还未成功的人,应当向戒毒人员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然后获得强制隔离戒毒机关的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最长期限可以延长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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