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证分级别吗
(一)中度残疾人包括:
视力残疾中的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
听力残疾中的二、三级;
言语残疾中的二、三级;
肢体残疾中的二级;
智力残疾中的三、四级。
(二)重度残疾人包括:
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
听力残疾中的一级;
言语残疾中的一级;
肢体残疾中的一级;
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
二、什么是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
伤残鉴定与刑事案件中的伤情鉴定在诸多方面存在显著不同。
三、伤残鉴定的流程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二)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三)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四)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n(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n(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n(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n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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