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的效力高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判决。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法院判决为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对已向争议解决机构投诉并向法院起诉的域名争议,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判决的,判决应当执行;法院驳回或者当事人撤回诉讼的,按照争议解决机构的决定执行。
有关法律可以参照:
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决定,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不一致的,仅涉及变更争议域名持有人的信息,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决定,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为准。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机构决定撤销域名或者将域名转让给投诉人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执行。但是,被申请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有关争议的,中止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1)有证据表明双方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2)有证据表明诉讼或仲裁申请被驳回或撤回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应当执行
(3)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判决,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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