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冻结传销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涉及传销而被冻结的财产,若确属赃款赃物,原则上除依法须返还受害人的财物及依照规定应予销毁的违禁品之外,其余部分均无法退还于当事人,而必须全部上缴至国家财政。
同时,对于查获的各类物品,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上缴国库,不得擅自挪用或自行处置。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问题往往具有复杂性与多样性,不同的细节变动都有可能对事件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何为传销,如何判断
依据相关规定,传销可以通过以下三大特征进行判定:首先,是否存在入门费用。
即要求购买指定的商品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其中,进而谋求不当收益;是否存在“拉人头”的现象。
这主要指的是,是否需要引导和促使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级成员,并且依据所发展的人数规模,给予直接或者间接的奖励回报,同样以此获取不法利益;最后,计酬方式也是判断是否属于传销的重要标准之一。
这主要涉及到,是否按照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算报酬的依据。
如果满足上述所有特征,那么便有可能被认定为传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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