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募股权控股协议是否合法
如果控股协议本身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主要是不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第二,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ityinvestment,简称私募股权基金)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指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证券市场自由交易的权益性资产的投资。被动机构投资者可以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然后由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管理,投资于目标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夹层融资等形式。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控制着所投资公司的管理,并经常引入新的管理团队来提升公司价值
第三,私募股权投资是否可以代为持有?所谓“持股协议”,是指股东以其他股东的名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持股,并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确认实际持股人为未登记股东。这种现象称为持股,双方的持股协议称为“持股协议”。也就是说,私募基金可以代持他人
现行公司法律法规对代持公司股份没有明确规定。之所以出现代持公司股份的原始现象,主要是为了突破《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超过50人的限制,帮助职工拥有公司股份,故采用“职工持股会”型代持公司股份,但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一些科技型民营企业还参考“干股”形式,采取代表中层管理人员和重要技术骨干持股的利益约束模式
(1)真正的投资者不愿意披露自己的身份,例如:,一些真正的投资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开展公司业务。因此,寻找他人代持股份
(2)为避免操作中的关联交易,应寻找他人代持股份
(3)为避免国家法律对部分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有些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殊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也要成为股东,所以他们进行私人投资,不管目的是什么,都要求别人代为持股,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订立协议。如果协议本身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内容,主要是不以法律形式掩盖违法目的,不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则总协议将是合法的。但这种合法性仅限于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这样一来,委托人和委托人将面临以下风险: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为委托代理股东,不是真正的投资者。但上述文件均为股东代表的,股东资格的确认以股权证和工商登记为依据。当当代股东有其他不能清偿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用上述股权清偿代理股东的债务。此时,真正的投资者只能根据代理持股协议向代理股东要求赔偿责任
(2)如果当代股东死亡,代理股东名下的上述股权将成为继承人争夺遗产的标的物。委托人要想收回自己的财产权,就必须卷入继承纠纷,付出巨大的努力。(3)一些真正的投资者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实际上由代理股东行使。显然,道德风险是巨大的。真正的投资者很难控制代表股东转让股份和质押股份的行为。因此,即使公司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利益,也不应参与其无法实际控制的投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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