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设被拆迁的房屋属于您的配偶一方在结婚前单独所有的个人财产,而后续安置的房屋则是按照居住人口计算的标准来分配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另一半,您将会享有一部分该房产的所有权份额。
2.同样地,如果被拆迁的房屋原本是属于您的配偶在结婚前单独所有的个人财产,但是夫妇俩在婚后共同将该房屋进行了扩建或增添了附属设施,那在此种情形下,您也会相应地拥有一部分该房产的所有权份额。
3.除此之外,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由您的配偶一方父母所拥有的财产,而实际安置的房子仍然是按照居住人口计算的标准分配的,那么在这一情况下,作为您的家庭成员,您将会和您的配偶共享该物业的所有权份额。
4.在此综合考虑的前提下,我们还需要提及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存在以下几种可能的安排:首先,我们假设被拆掉的房子其实是您的配偶一方父母的共同财产;其次,即便被拆掉的房子属于男方父亲的财产,也是在男方母亲去世很久之后才拆迁的,类似于这些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往往也会有所创设,为我们的权益需求提供更多保障和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键手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唤亮扮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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