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
特殊合伙企业合伙人无限和无限连带责任的范围:
(1)执业合伙人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有合伙人对其执业活动中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包括与执行合伙企业业务无关的债务和因维持合伙企业日常经营而产生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在合伙人因其在合伙企业财产的实践活动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后,办公空间、设备、设施、电力和通信的成本,合伙人因故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五十七条有关内容的规定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在执业活动中有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应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
所有合伙人应对合伙人在其专业活动中无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和合伙企业其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第五十九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支付合伙人因执业而产生的债务活动。执业风险基金实行单独账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全文5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