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的征收管理,方便车辆所有者,根据《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路费包干缴纳(以下简称包缴)是指车辆所有者按年度申报,由交通征费稽查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核定,对其所有车辆按应缴额的一定比例包干缴纳养路费,包缴后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停征的征收方式。
第三条申报包缴的车辆,应是车辆所有者应缴费车辆的总台数。对已享受政策性减征养路费的车辆,不再纳入包缴申报范围。包缴范围内的车辆不得与其它车辆调换、顶替。
包缴期内,当年新增车辆的养路费,仍按全费额计征。从次年起纳入包缴。
第四条包缴车辆因不可抗力因素停驶一个月以上的,可向车籍地征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制发的“申请机动车停征公路养路费报审单”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经征稽机构核准后停征养路费。
包缴车辆停征复驶的,不再享受原定包缴比例。
第五条包缴实行一年一审制。车辆所有者应于每年10月1日至12月10日向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申报。申报应采取书面形式,填制统一发的“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包干缴纳申报核定表”(以下简称包缴表),同时交所有车辆的车购费凭证、行驶证供核对,必要时还要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包缴养路费的车辆所有者,应按规定于当月最后一日,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缴纳次月养路费;年末一次缴清次年度全年包缴金额的,可按年应缴额的5%予以优惠。
年度一次性缴清全年养路费的,非因国家政策变动或征稽机构过错,不予退费。
第七条车辆入户时间、使用年限是测算、核定包缴比例的主要依据。当年入户车辆按全费额计征,次年的包缴比例不低于95%,以后可按车辆的使用年限递减,其递减比例为每年一个百分点。
第八条征稽所接到包缴表后,由主办征管人员对其填报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进行审查。对该户拥有或使用车辆数、征费吨位、入户时间、计费标准、减、免、缴、欠、漏等情况进行核对,必要时由两人以上进行调查,核对无误后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台测算包缴比例,再计算出该户全部缴费车辆的综合包缴比例和应缴费额,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对综合包缴比例进行适度调整,但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综合包缴比例=该户应缴所有单车包缴金额之和该户应缴所有单车应缴金额之和×100)
第九条养路费包缴审批权限为:征稽所可签定不低于85%的比例,但当年比例低于上年比例五个百分点的必须报征稽处批准;征稽处可签定不低于70%的比例;低于70%的比例须由市征稽局报市交通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征稽所接到包缴表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批核定;需上报审批的,审批机关应在15日内审批。
第十一条车辆所有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自动申报包缴的,视为放弃核定比例包缴纳办法。
第十二条对超越权限核定包缴比例的征稽人员和部门,其核定比例无效,并按规定权限重新核定。造成少收的金额,责任人必须在三个月内追回,无法追回的,由责任人赔偿;对违纪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货(客)运附加费包缴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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