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宗旨,即制定一部法律所要达到的预期目的。对于合伙企业法的立法宗旨,该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作了说明,就是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规定表明,合伙企业法的立法宗旨有三:一是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二是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关于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作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合伙企业需要按一定的方式进行人员结合和资产组合,并按一定的原则调整内外部关系及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从十余年合伙企业恢复发展的经验来看,由于缺乏全面具体的规则,合伙企业的各种关系调整和生产经营不够规范。特别是目前正式以合伙名义出现的主要是私人性合伙,这类企业随意性较大,今天合,明天分;上月设立,下月撤销;在合伙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相互关系不顺,合伙人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生产经营掺杂使假、坑蒙拐骗、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现象也不鲜见。为扭转合伙企业的这些不正常现象,促进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必须对合伙企业的组织管理、内部关系及经营活动准则进行必要的规范。为此,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明确合伙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本法所要达到的首要目的。
二、关于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分别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他们既有共同的利益,也有各自的利益,这些利益不仅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而且牵连到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整个社会环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对合伙企业重视不够,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利益保护不全面,例如我国的自然人与法人都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合伙企业既不是法人,也有别于自然人,它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何,无从界定。又如过去我国刑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职工侵占企业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侵占企业财物的,即使数额很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无法可依也只作为经济纠纷处理。在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一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随意到企业乱收费、乱罚款或者吃拿卡要的现象司空见惯,严重损害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利益。
由于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利益涉及企业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从企业内部来说,某一个或几个合伙人的个人行为甚至企业招用人员的行为不轨都可能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合伙企业经营不当或多个合伙人串通也可能损害某个合伙人的利益。从合伙企业外部来说,法律规定以外的各种对合伙企业的干预和索取钱物行为都构成对企业及合伙人利益的损害。为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方面消除损害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利益的现象,全面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将其作为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
三、关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伙企业是我国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随着市场成分的逐步扩大,其地位和作用将进一步扩大,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人的利益既能保证合伙企业的经营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保证经济运转的正常有序,又能有效地促进合伙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促使市场主体的发展和素质的提高,并以企业的经营效果满足市场需要,以至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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