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彭女士:我与林某是一对80后小夫妻,2014年2月结的婚。个性独立的我们都不喜欢对方干涉自己,于是口头约定:结婚后,双方财产各自所有,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2014年3月底,林某以其个人做生意为由,向我借款15万元。2014年5月8日,我要求林某补写借条,林某遂亲笔书写借条一份,内容为:兹借到彭某现金人民币拾伍万元整,借款人林某2014.5.8的借条,并按上手印后交给我。2014年11月底,我们因感情不和,经协商后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也有婚后男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的明确表示。现在我叫林某还钱,林某一直不肯还,说是以前夫妻之间的债务不必偿还。请问林某所说的合理吗?
记者:记者咨询了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刘良欢。刘良欢律师认为,彭女士与林某原属夫妻关系,其双方婚后各自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是双方处分其财产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林某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向彭女士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可以确定该借款是林某的个人债务,林某应该偿还给彭女士。
一、侵占增资款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侵占增资款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
我们受林某某的委托以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林某某被判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中担任其二审辩护人。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林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现针对本案的一审程序、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以及检方提出抗诉的犯罪事实提出以下总的辩护意见:
1、一审判决在认定林某某超标准多报销车辆费用200628.31元的事实时采信了未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发票等证据材料,而林某某在庭审时多次强调要求公诉人出示这些证据材料却被拒绝,一审判决采信未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记账凭证等证据材料剥夺了林某某的法定质证权利,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2、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发票等证据材料证明,一审判决认定林某某报销的296628.31元车辆费用不仅包含了联谊会因为租赁林某某车辆而以补贴名义每月支付的3000元费用,还包括了联谊会因公务使用车辆而产生车辆费用、理应由联谊会承担的林某某正常公务交通支出,甚至包括李某某等其他工作人员报销的交通费用,而且许多费用报销单在经手人、报销人、领款人等地方无人签名,无法得出林某某领取了这些款项的结论,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林某某超标准多报销200628.31元车辆费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林某某并无利用广州王某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发票虚列项目报销38256.30元以及虚列购买电脑款的方式侵占联谊会4998元的行为,费用报销单不能证明其中部分金额是林某某所报销,现有证据未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不能排除林某某辩解成立的可能性,贵院对这两笔指控应依法不予认定;
4、林某某及所在公司在不同的项目中向联谊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或者垫付了款项,在提供服务或者垫付了款项的基础上,林某某及所在公司通过报销的方式获取联谊会的财物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存在侵占联谊会财物的事实。
由此可见,以上证据清晰地证明了广某公司并未收取港币174500元,而与联谊会结算的140147.25元用于联谊会合法开支的案件事实,林某某在整个过程中没有“非法占有”联谊会财物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检方提出抗诉的理由与在案证据相矛盾,因此诚恳地建议贵院充分考虑我们提出的意见,维持一审法院对该16起指控不构成犯罪的认定。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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