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璇薛春娟记者杨海涛报道:两人原是生意伙伴,被告曾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钱,一年后两人竟然结婚,婚后两年多又离婚,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要被告即前夫还钱。近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判决被告麦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刘某借款7万余元。
债权债务人结为夫妻
家住赣州的刘某几年前在当地开了一家茶楼。一天,她在茶楼里认识了麦某,之后,两人成为了要好的朋友,更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
2009年9月,麦某在生意上遇到资金困难,便提出向刘某借钱周转,并承诺支付相应的利息。刘某表示同意,并将7万余元以月息两分的利息借给对方。起初,她如期拿到了丰厚的利息。在交往中,未婚的麦某发现,刘某是一个知书达理的女人,是成为妻子的合适人选,便向刘某发起了猛烈的爱情攻势。很快,刘某的芳心被打动,两人于2010年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
然而,结婚后的两人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1月17日,刘某与麦某办理了离婚登记,并于当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没有对两人债务作出说明。
前夫被判归还借款
谁也不曾想,离婚8个月后,刘某走进赣州市章贡区法院,将前夫麦某告上法庭,要求他归还婚前的借款。
在法庭上,刘某诉称:在结婚前,麦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她借款7万余元。两人离婚后,她多次催讨未果。被告麦某则辩称,双方原系夫妻,双方已约定该项借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因经营鞋店和煤矿,原告口头承诺不需要被告归还。
近日,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被告麦某在《离婚协议书》并未对该借款作出处理,借款仍然有效存在,判决被告麦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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