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辩护律师可依法持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由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开具并确认的相关证明文件及经委托人(或符合条件的申请援助人士)签名认可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向司法机关提出会见请求,而看守所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妥善安排。
2、在侦查阶段,律师有权利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此时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律师接待室,对于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请求之后的48小时之内,为其安排适当的时间进行会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全文55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