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作了明确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发明创造人给予奖励职务发明创造人;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这里所说的经济利益,不仅包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施该专利所取得的经济利益,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优先权原则、最低保证额和奖励比例。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依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办理。(一)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的,也未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发明专利的最低奖金不得低于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最低奖金不得低于1000元。发明创造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在单位采纳而产生的,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优先奖励,也没有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方式和数额,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每年,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应当提取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的2%以上或者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的0.2%以上,或者按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三)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依法收取的专利使用费中提取不少于10%的报酬,虽然职务发明人是发明专利的主体,但专利权只属于单位或者公司。鼓励发明专利的单位,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报酬。另外,专利权的授权只能由职务发明人的单位授权,个人可以获得专利使用权
如何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如何识别非职务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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