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抵质押品种类
抵押品主要指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汽车、机器等价值较大的实物形态的资产;质押品主要指所有者的权利证书。抵押品在抵押给债权人,办理完抵押手续之后也表现为质押形式。
抵质押品包括对公、对私、外汇业务等发生的全部抵质押品,包括存款单、土地证、房屋产权证、汽车产权证、汇票、支票、本票、债券、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及其他权利证书。
二、设定债权质权的要件
(一)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法律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二)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法律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三、什么是抵质押率
抵质押率就是抵押的成数。
(一)抵押率也被称做“垫头”,是抵押贷款本息之和与抵押物评价的比值。其作为银行抵押贷款中的一个首要内容,既是银行贷款风控处理的首要政策,也关系到贷款人能获批的抵押贷款额度;
(二)银行判定抵押率参看政策;
(三)用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的时分,质押率不得跨过其总价值的多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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