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审理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二)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三)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
(四)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它应当移送的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齐备,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第二百四十七条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二百五十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一)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二)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三)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四)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五)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七)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八)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审查后写出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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