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犯罪体系,包庇罪属于典型的“行为犯”类型。
根据刑法典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所谓“包庇罪”,是指行为人在知悉相关事实的前提下,故意为涉嫌犯罪之人提供隐蔽场所或财物等支持,协助其逃避法律责任并掩盖犯罪真相;
或者故意伪造、变造证据,帮助其实施违法行为的恶劣行为。
无论行为人仅仅实施以上任何一种行为,都将被判定为“包庇罪”。
这类犯罪行径,在严重程度上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流程以及司法公正造成了极大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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