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原则之宣言(2)
时间:2023-06-05 22:25:15 3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

一、兹郑重宣布下列原则:

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

每一国皆有义务在其国际关系上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此种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之行为,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方法。

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国际法上须负责任。

依联合国宗旨与原则,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争之宣传。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有之国际疆界,或以此作为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包括领土争端及国际疆界问题在内。

每一国亦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国际界线,诸如经由该国为当事一方或虽非当事一方亦必须尊重之国际协定所确立或依此种协定确立之停火线。以上所述不得解释为妨碍有关各方对此等界线在其特殊制度下之地位及影响所持之立场,或解释为影响此等界线之暂时性质。

各国皆有义务避免涉及使用武力之报复行为。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对阐释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权利之任何强制行动。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包括佣兵在内,侵入他国领土。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加内争或恐怖活动,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以犯此等行为为目的之有组织活动,但本项所称之行为以涉及使用威胁或武力者为限。

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所造成之军事占领之对象。国家领土不得成为他国以使用威胁或武力而取得之对象。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之领土不得承认为合法。以上各项不应解释为影响:

(a)宪章规定或在宪章制度以前所订而在国际法上有效之任何国际协定之规定;或

(b)宪章授予安全理事会之权力。

所有国家皆应一秉诚意从事谈判,俾早日缔结在有效国际管制下普遍及彻底裁军之世界条约,并努力采取缓和国际紧张局势及加强国际信心之适当措施,

所有国家皆应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国际法公认原则及规则所负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责任,并应努力使基于宪章之联合国安全制度更为有效。

以上各项不得解释为对宪章内关于合法使用武力情形所设规定之范围有何扩大或缩小。

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之原则

每一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之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各国因此应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办法之利用或其所选择之他种和平方法寻求国际争端之早日及公平之解决。于寻求此项解决时,各当事方应商定与争端情况及性质适合之和平方法。

争端各当事方遇未能以上开任一和平方法达成解决之情形时,有义务继续以其所商定之他种和平方法寻求争端之解决。

国际争端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从事足使情势恶化致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之任何行动,并应依照联合国之宗旨与原则而行动。

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之基础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之原则解决之。各国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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