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非法批地行为的发生
时间:2023-07-03 16:13:30 2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非法批地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行为。非法批地行为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地类(一)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四)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

(五)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七)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

(八)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

(九)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

(十)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

(十一)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三)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十四)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五)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

(十六)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十七)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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