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保险
时间:2023-04-23 17:54:26 4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指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从事所保业务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疾病、残疾、死亡)和财产损害或灭失所引起法律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法律赔偿责任可以是侵权责任造成的,也可以是合同(契约)责任造成的。

一、公众保险概述

通常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的合同责任须特别约定。此外,公众责任保险还可以承保因妨碍通行、阻塞道路、失去舒适环境和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的第三者责任。公众责任保险适用范围及其广泛,既可以承保不同行业的企业和团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也可以承保家庭或个人纯日常生活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有:场所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承保人责任保险和个人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险正是为适应上述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公众责任险可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公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为其经营的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投保该险种。

公众责任险包括餐饮业综合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物业责任保险等等。如果消费者在一些商场或餐馆等场所发生了意外事故,且责任在商场或餐馆,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的商场或餐馆就可以先赔钱给消费者,再找保险公司索赔。

这类险种最终目的是使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因此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如旅行社等投保了相关责任保险后,旅客在旅途中发生人伤物损的,即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在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在财险业中所占的比重目前高达30%以上,如美国为45%。而现时中国仅为4%左右。随着各项保护公民生命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健全完善,以及公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我国责任保险已具备了大力发展的条件。

保监会人士表示,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方面推广。也就是说,今后国家将通过立法的形式,商场、旅游公司、娱乐场所都要购买强制的公众责任险,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者进行赔偿。

二、公众保险的特点

1、保险标的无形:

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为无形标的。

2、适用范围较广:

该险种可适用于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

3、表现形式丰富:

主要有普通责任、综合责任、场所责任、电梯责任、承包人责任等,我国则主要表现为场所公众责任。

三、保险责任范围

●须是在在保单列明地点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而致的赔偿责任;

●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经认可的诉偿费及其他费用。

四、公众保险除外责任

除非另行特别规定,本保险单所列责任,不适用也不包括下列各项:

1.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项协议,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2.对正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3.对财产损失的责任;

a.被保险人、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所有的财产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b.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正在从事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4.由于下列事因或与下列有关而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a.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表列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口、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b.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

c.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

6.由于战争、入侵、外敌行动、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行动或篡权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五、其他事项

1.一旦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或索赔或诉讼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2.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发生任何事故或索赔时,被保险人不应拒绝责任、谈判或作出任何承诺出价、议定或赔款。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索赔的抗辩,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由本公司支付费用,为其自己的利益向任何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本公司有权对任何诉讼程序自行处理和解决任何索赔案件。本公司如有需要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有关情况和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尚有其他保险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的责任,本公司对有关赔偿将按比例负责赔付。

4.保险内容如有变动或承保风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否则,本公司对由变动或风险增加所致的损失概不负责。

5.本公司可以在七天前以挂号信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未到期的保险费按比例退给被保险人。

6.被保险人应努力做到雇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被保险人应遵照当局所颁布的任何法律及规定的要求。被保险人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如有需要应予立即修复,并视情况需要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但是发生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任何事故后,在未经本公司检查和同意之前,被保险人不得予以改变和修理。本公司在合理的时间内可以检查任何财物。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而引起的一切责任概不负责。

7.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

六、影响费率因素

●被保险人的经营性质、管理情况及以往损失记录;

●保险地点所处的地理环境、营业面积、安全设施等;

●赔偿限额、免赔额的高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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