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业股东权利范围
时间:2023-04-16 10:22:27 3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企业章程、股东名册、企业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企业会计账簿。股东提出查阅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企业提供证明其持有企业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企业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企业设董事会办公室接受股东查阅要求。

2、参与权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参与重大决策权。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章程详细规定了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提案、委托出席、表决、计票和监票等确保全体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程序。

3、质询权

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接受股东质询。股东还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就会议议程或提案提出质询。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提出的质询做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做出回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解释和说明不得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4、表决权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形行事表决权,普通决议是指对于股东大会的一般表决事项,仅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即可通过的决议。特别决议是指对于股东大会的特殊表决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才可以通过。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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