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抢夺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数额不足2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罚金刑。
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为基数,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有数额的每增加1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并具有第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每增加规定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一年。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4万元并具有第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构成抢夺罪如何量刑
1、构成抢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构成抢夺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构成抢夺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构成抢夺罪,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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