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条件如下:
第一,适用简易程序后在三个月的期限内不能结案的;
第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
第三,就是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一、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1、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如下:
(1)当事人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
(2)因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个月内难以审结;
(3)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需公告送达;
(4)虽然案件较为简单,标的额不大,但代表一类案件,可能影响大量相同或类似案件审理;
(5)案件较为简单,但关系到基本的生产生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二、什么情况适用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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