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房屋拆迁由哪些部门进行管理
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3.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拆迁补偿方式选择
拆迁补偿方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拆迁个人的具体情况以及拆迁政策。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补偿的形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货币+产权置换三种形式。
2.如果拆迁政策允许被拆迁者自由选择补偿形式,那么被拆迁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补偿方式。
3.例如,如果原房屋价值较高,拆迁给的一两套房子价值不足以弥补损失,拆迁方还应提供货币补偿。如果拆迁政策规定只能进行产权置换或只有货币补偿,那么被拆迁者就无法选择其他方式。
4.无论如何,拆迁补偿都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如果被拆迁者的权益受到侵犯,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诉。
5.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被征收人可以获得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内的补偿,并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三、老房子拆迁赔付标准
1.老房子拆迁的赔付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
(1)房屋补偿费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确定。
2.房屋拆迁的程序包括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步骤,并需申领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等。
3.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权属、区位、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结果,同时给予被征收人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内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n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n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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