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1)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质量鉴定有关的资料;
(2)通过申请人向争议双方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
(3)勘察现场;
(4)发表质量鉴定意见。
上述规定是为了满足鉴定条件,使鉴定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并保证鉴定报告的有效性。
专家组组成后,应首先根据鉴定委托书委托的鉴定项目和要求,负责制订质量鉴定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独立进行质量鉴定并履行下列义务:
(1)正确、及时地作出质量鉴定报告;
(2)解答申请人提出的与质量鉴定报告有关的问题;
(3)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守秘密;
(4)遵守《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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