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诉和不起诉的区别详情如下:
1、不起诉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只要存在法律上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时,人民检察院就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免予起诉的适用,需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斟酌法律上的规定作出具体决定。
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如下:
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酌定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有什么区别
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其有两个特点:
1、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诉;
2、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原因是不应或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然而酌定不起诉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其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
(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情节轻微;
(3)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其适用范围存在很大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全文6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