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人轮轩主犯跟从犯怎么量刑
轮奸是强奸罪情节恶劣的情形,主犯依据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犯在量刑基础是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怎样认定轮奸行为
1、轮奸的构成应以行为人有共同意思联络为主观必备要件。
通常认为,从主观要件来看,实施轮奸的各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即行为人通过意思联络,意欲实施轮流奸淫行为。
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轮奸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刑法上轮奸的情节。
但另外有观点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即便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只要实施了轮流奸淫的行为,亦应认定为轮奸。
2、轮奸的构成应以二人以上实施奸淫行为为客观必备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轮奸属于情节加重犯,即只有在强奸过程中具有轮奸情节的才构成情节加重犯。
轮奸不是一种犯罪形态,不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只存在构成与否的情形。
因此,对“轮奸”的正确理解就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n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n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n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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