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集体户办理
新生户口迁入。新生选择将户口迁来学校的,须在入学后一个月内持户口迁移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等项以户口迁移证为准,不得随意更改)、录取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交保卫处,保卫处根据学校招生办、研究生处提供的录取名单,核对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无误后统一办理入户手续,过后不予受理。市以外迁入的(含增城、从化),还需换办居民身份证。
教职工户口迁入。分配或调入学校工作的教职工,将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回执及照片1张交到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办理入户指标卡并开具证明后交由保卫处统一办理入户手续。
新生儿入户。集体户教职工子女可申报学校集体户。申报人需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小孩父母结婚证、双方户口簿(卡)、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等材料原件、复印件,交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子女投靠。16周岁及以下(如属中学在读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需提供在读学校证明)可申请来市随父母入户。申请人填写《入户申请表》,学校人事处签注意见并盖章后,提供申请入户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街、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交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批。被批准入户的,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到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夫妻投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配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夫妻双方达到晚婚年龄;
(2)配偶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夫妻双方均属晚婚且结婚年限满2年的。
所需证明材料:需要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街、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鉴定证明。
办理程序:填写《入户申请表》,学校人事处加注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交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申批手续。被批准入户的,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本市配偶的户口簿交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复转军人入户(含退伍学生恢复户口)。持《退伍证》、复转军人安置部门入户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入伍时的销户证明,转业干部还需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交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户口报入后办理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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