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划分的细则规定
时间:2008-03-19 18:57:30 37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最明显的变化是:以往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大都是判决机动车负承担80%—60%的赔偿责任,并且以70%居多,该指导意见最大的变化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相撞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按照90%的比例赔偿责任,充分地体现了,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司法精神,有车的朋友一定要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

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比例

第15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承担70%—80%

(三)负同等责任承担50%

(四)次要责任承担20%—30%

(五)无责任者不承担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比例

第1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主要责任承担90%

(七)同等责任承担60%

(八)次要责任承担40%

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5%,但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责任细则划分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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