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避让车辆时发生事故责任的判断,通常依据的是:
谁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中的通行规定,谁就应承当相应的责任。
然而,若在这过程中,两位驾驶员均违反了相关规定,那么责任将由他们共同承担,其中,谁的违规行为更为严重,那么这位驾驶员便为主导责任者;
反之,则为次要责任者;
若违规情况相同,两人皆负有同等责任。
需注意的是,用“因避让对方车辆导致事故”这样模糊的表述来讨论责任问题并不妥当。
例如,若遭遇危险时,对方车辆选择逆行,我方按照规定进行避让,那么我们应免于法律追责;
但倘若在避让过程中出现不当操作,或是原本按交通法规本应是我方进行让步的时候,那么我方就可能需要承担更多责任。
在此类责任分配上,当事人双方有权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请求警方划定责任归属。
其次,若经过鉴定,车辆属于因紧急避险而行驶,那么其可以不受法律责任追究。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正在发生的威胁的前提下,为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不得不做出暂时性牺牲另一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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