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侦查后可以重新立案侦查吗
时间:2023-04-11 11:21:43 1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终止侦查后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重新立案侦查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对于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一、立案一定是判刑吗

立案不一定是判刑。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告或者举报。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立案只是办案机关对有初步证据证明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立案侦查。根据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无犯罪事实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被告人依法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刑事案件立了案可以撤诉吗

刑事案件立案了能撤诉,但必须是属于自诉案件。按照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有关规定,立案以后,如果经过侦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等等,应该撤销案件。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五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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