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的案件退回侦查可能是好事,因为如果经过审查发现定罪证据不足,案件将无法定罪。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取保的案件退回侦查,可能是好事,因为如果经过审查发现定罪证据不足,案件将无法定罪。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退回监察机关的案件,是好事还是坏事?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各自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人民检察院退回监察机关的案件可能会引起一些争议。一方面,这些案件可能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处理;另一方面,退回案件也可能是为了保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影响到被调查对象的前途发展。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人民检察院退回监察机关的案件并不意味着这些案件已经达到起诉的标准,但并不意味着这些案件完全没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退回案件可能是为了案件更好的调查处理,或者是为了保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人民检察院退回监察机关的案件可能是一件好事,也可能是坏事。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人民检察院退回监察机关的案件可能是好事,也可能是坏事。在退回案件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经过审查发现定罪证据不足,案件将无法定罪。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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