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可以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撤回申请的,评审程序终止。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评审申请类型有哪些
受理以下案件的申请: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4、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7、在先商标权力人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8、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确权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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