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收集证据。分析如下: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以自行决定调取。
法院可以收集证据的情形主要包括: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关系的;
3、涉及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是什么
法院证据的收集和范围收集证据,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对能证明案件的事实,予以提供.提取或者固定的诉讼行为。审判人员收集证据行为是对当事人举证不能的一种补充。《民诉法》第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证据应当主要因双方当事人自己提供,提不出足够证据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但中国的事情是复杂的,人口多,文盲多,法律知识普及极其有限,加之民事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某些时候当事人的确难以提供相应证据,而以法院的身份出面提取证据则相对要容易些。所以审判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收集证据的职权至少在当前是十分必要的。
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效力的;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它证据。这些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就是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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