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哪些
时间:2023-04-24 21:02:14 4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

1、企业规定,在债权人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除了完成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外,还应当做好以准备工作:

(1)拟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2)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3)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4)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5)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6)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

(2)在清算组要求时召开;

(3)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三、债权人会议流程怎么走

1、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2、会议的决议。

(1)决议的方式。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2)决议的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3)对决议的异议。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做出决议。

(4)决议的记录。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

(5)决议未通过的补救。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或者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应当再次表决;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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