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有哪些?
时间:2023-04-24 21:02:08 4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破产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决议机构,它通过一定的程序,统一债权人的意志,对有关破产事项作出决策。债权人会议是监督机构,它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债权人会议是临时机构,它根据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到破产程序结束时终止;即使在债权人会议存序期间,它也只是在需要讨论决定破产事项时才召集开会。

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具体地说,债权人会议由三种人组成,即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后的债务人的担保人。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其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二是其债权已经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了。在债权人会议上,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表决权,但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利者除外。当债权人兼有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但表决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由此可见,本案债权人戊、己的观点是错的,债权人乙的债权确实是抵押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它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只是没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设会议主席,以保障会议的顺利进行。《破产法》规定,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一般来说,由与债务人无特别关系、债权数额较大、与债务人同处一地的债权人担任较为适宜。因此,主张债权人会议主席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的观点也是错误的。

由于债权人会议是一个非常设的机构,在第一次召集开会之前并不存在,而且只有法院可以通过通知和公告的形式将分散在社会上的债权人召集起来,因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主持召开,并且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本案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确实太早了,当时债权申报期限尚未届满,提前召开影响了尚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会议,所以丙的意见是对的。

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这种地位主要是通过其议决职能及监督职能来体现的。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有三项,这就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直接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当然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本案共召集了六次债权人会议,其内容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债权人会议决议,是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的途径和方式。一般的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当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和解协议草案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一定程度上的让步,与债权人关系甚密,故其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而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本案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同意的债权人数是符合法律要求了,但不知他们代表的债权额是否过半数,如果过半数则决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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