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额度
租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承租商品住房的,不超过租房提取限额。
职工房租支出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承租时间。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提取限额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租住住房面积等因素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提取次数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申请办理两次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四、提取材料
业务办理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提取职工身份证原件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本人储蓄账户。
(三)承租商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提供配租协议或由相关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原件。职工未婚的,应出具单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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