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被校园霸凌刺伤3人,能认定正当防卫吗?
时间:2023-05-06 22:15:29 3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因为和班里的女生说了几句话,初二学生小蒋被15名同学在厕所围殴,情急之下,小蒋持刀乱捅,致使2人重伤、1人轻伤,被羁押11个月后,小蒋被一审法院判决构成正当防卫,无罪释放,但检察院不同意判决,坚持认为小蒋构成故意伤害罪,遂提出抗诉;不过最近检察院撤又回了抗诉,认定小蒋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为何小蒋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此案中小蒋是在被15人围殴的情况下,是有权利实施防卫行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的;所以其在实施捅刺行为的时候是有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的。其次在当时那种情况下,要求一个十几岁的少年精准防卫是不可能的,而且小蒋在刺伤了三名同学后并没有继续实施伤害行为;所以可以认定其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既然是面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者实施的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那当然就构成正当防卫;所以最终检察院也是认定小蒋构成正当防卫,撤回了对案件的抗诉。

若成立故意伤害罪,如何判刑?

首先,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若小蒋成立故意伤害罪,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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