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适宜再生育的;
2、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4、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来我省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的。
温馨提示
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否则会被罚款,需要缴收社会抚养费。收费标准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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