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追讨运费时,需要提供以下证据资料: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货物运输关系存在的证据
1、书证。如运输合同,派送、签收单据、运单、发票、欠条等等。
2、证人证言。
3、录音录像、电子数据资料。例如电话录音、聊天记录、邮件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证明拖欠运费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3、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4、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如要求支付运费及利息损失的,应当提供计付运费及利息的依据。
一、民法典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负责履行合同有哪些规定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八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八百三十九条【多式联运合同责任制度】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全文79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